2022年我國水利建設投資超1萬億,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水利建設投資完成最多的一年。為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提升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促進水利行業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修訂印發《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22版辦法”),并將于2023年4月1日施行。

與2006年版《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06版辦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1.適用范圍聚焦于中央及跨省項目
22版辦法
適用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對實行政府定價的中央直屬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更多的是基于國家水資源安全和整體配置的考慮。省(自治區、直轄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監審辦法,由各省制定。
06版辦法
適用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2.監管組織實施要求更加具體
22版辦法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十條、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等,對監審周期、供水經營者配合義務與成本核算要求、供水經營者提資要求、反饋要求等進行了細致明確的規定。
06版辦法
僅第三條提出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具體事務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
3.成本構成和重要參數設置進行更新完善
22版辦法
第三、四、五章共21條,對定價成本構成、成本核定、成本的歸集和分攤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一是明確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構成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和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二是規定了相關參數的取值,明確了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項目,并對供水有效資產的核定口徑作了規定。三是明確了公益性成本與經營性成本、以及各類經營性業務之間的成本分攤規則;明確了區分供水經營者為企業和事業單位,分別核定定價成本。
06版辦法
第六條-第二十條對供水定價成本的組成、審核方法和標準進行了規定。一是供水定價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構成,生產成本包括直接工資、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費用,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二是根據工程運行和生產經營的需要,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合理界定不同產權單位的供水成本,人員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人員數量和人均工資核定、大修理費原則上按照審核后固定資產原值的1.4%核定、業務招待費最高不超過收入總額的2‰核定等。
4.增加最低負荷要求,有效防止過度投資
22版辦法
22年辦法第三十六條為新增內容,要求核定售水量為監審期間年平均售水量,有設計供水量的工程,監審周期年平均售水總量低于工程設計供水量 60%的,按設計供水量的 60%確定。最低負荷規定有利于引導新建水利工程合理確定供水規模,防止過度超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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