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憲: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六十六條規定,“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第七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中標結果公告后20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中標結果公告后15日內將評標情況的報告提交至相應的主管部門。”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的評標報告與評標情況的報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兩者的區別和聯系如下 :
1.區別
出具主體不同 :評標報告的出具主體是評標委員會,評標情況的報告出具主體是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 ;
提交對象不同 :評標報告的提交對象是招標人,評標情況的報告提交對象是行政監督部門 ;
出具時間不同 :評標報告的出具時間是評標工作結束后,評標情況的報告的出具時間是中標結果公告后15日內 ;
結論不同 :評標報告的結論是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評標情況的報告的結論是中標結果 ;
目的不同 :評標報告的目的是供招標人定標,評標情況的報告的目的是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評標和定標的基本情況。
2.聯系
評標情況的報告內容應當涵蓋評標報告內容,評標報告也可以作為評標情況的報告的一部分或者以附件的形式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