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憲 :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響應的投標有效期如果多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屬于滿足招標要求 ;如果少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而招標文件又將投標有效期設置為實質性條件,則屬于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招標文件設置投標有效期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投標在投標有效期內保持有效,同時有利于招標人及時和有序地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開標、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工作。招標文件規定的有效期是投標有效期的底限,投標人自愿承諾的投標有效期如果多于這個底限,屬于滿足招標要求,其投標有效性不應受到影響。
鑒于投標有效期的重要性,招標人一般會將投標有效期設置為實質性條件。如果投標人響應的投標有效期少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之規定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因《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五十七條規定,“在商務評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否決投標……(十一)投標有效期不足的……”因此,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投標有效期少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評標委員會可以據此直接予以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