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醫院采用國際公開招標采購醫療設備,評標
委員會完成評標并提交評標報告后,我們發現對某投標人的技術評議結論是錯誤的,投標人事實上不滿足招標文件的x號條款要求,但評委的結論是滿足要求。那么我們作為招標人應當如何應對呢?
郭憲:招標人如果有充分依據認定評標委員會評審結論錯誤,可以與評標委員會進行溝通并要求評標委員會糾正錯誤;如果評標委員會拒絕糾正錯誤,招標人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首先,如果評審錯誤是因評標委員會的工作疏忽造成的,則評標委員會有義務糾正自身錯誤并修正評審結論。例如,評標委員會對評標價格或評分計算錯誤,或者對客觀事實認定錯誤等,都應當依據事實及時糾正錯誤。
其次,如果招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溝通后,評標委員會拒絕糾正錯誤,則招標人有權向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門]投訴。”招標人是招投標活動的主要當事人,也是招標項目和招標活動的利害關系人,因此招標人有權以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方式尋求救濟。招標人的投訴對象和投訴內容可以細分為兩種情況:
如果評審錯誤系評標委員會未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評標且拒絕糾正錯誤,屬于評標委員會故意違法,招標人投訴的對象應當是評標委員會,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并查實后,應當責令評標委員會改正錯誤,必要時可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行政處罰。
如果評審錯誤系評標委員會沒有能力認定而產生,超出了評標委員會的職責范圍,如投標人偽造或變造文件,評標委員會因不具有司法鑒定能力無法否決其投標,不能直接糾正評審錯誤,則招標人投訴的對象應當是投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并查實后,可以認定投標無效,必要時可以對投標人進行行政處罰。